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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程管理学会章程

(2020年12月19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说 明

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省工程管理学会,英文名称:Hunan  Engineering  Management Society缩写HEMS(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湖南省工程管理学会是由全省所有涉及工程管理领域的单位、组织及实际工作者自愿结成的科普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民间组织办会方向,不以营利为目的,团结广大会员,以学术交流、咨询与培训、成果评价等为主要工作内容,推动学术进步和成果转化,为加快推进我省工程管理科学理论和实践水平的发展和提高,促进工程管理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湖南省的经济建设服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日常工作机构设在长沙市韶山南路68号中南大学铁道校区世纪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坚持学术性、群众性和公益性等基本属性,不断完善我省的工程管理研究与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技术咨询、成果评价等社会服务功能。其具体业务范畴如下:

(一)瞄准工程管理领域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展开研究与实践,组织有关专家和学者进行高新技术的调查和考察,举办有关工程管理的理论、方法、标准等学术研讨,加强学术界与企业界的理论研究与实践交流。

(二)开展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协助企业培训工程管理人才,获取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三)设立学会门户网站,发布国内外工程管理信息;编辑、出版与工程管理相关的期刊、书籍或学会会讯、论文集等。

(四)主办或承办全省和全国工程行业的大型工程管理论坛,促进地区科技合作与科技交流。

(五)策划组织实施全省的工程管理科技与成果展览,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和工程管理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行业科技进步。

(六)策划组织全省的工程管理优秀成果评选活动。

(七)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按学会发展需求依法设立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单位入会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与本会行业范围有关,并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二)个人入会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工程管理工作者;在本行业有特殊成就或重大贡献者,可不受年资限制;工程管理相关专业在读博、硕士研究生。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单位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1、填写《湖南省工程管理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 
2、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3、颁发本会《单位会员证》。 
(二) 个人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1、填写《湖南省工程管理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2、由所在单位或分支机构签署推荐意见; 
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讨论通过; 
4、统一编发本会“个人会员号”,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有权要求对其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努力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 理事会的组成原则:由个人会员中有学术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的从事组织管理的领导干部组成。理事在本专业或本业务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专家学者、在一线工作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团体会员单位理事的比例适当;能较好地体现新老交替与合作的原则。 
    (二) 理事会的产生:首届理事会由筹备组根据会员申请情况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往后由上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理事会组成原则提出换届方案,各理事单位酝酿推荐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原则上除本会挂靠单位外,各理事单位推荐的本单位人选不得超过3人。

    (三) 届中理事成员的更换:由理事所在单位提出更换要求,并征得本人同意后,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报全体理事会议确认。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审批单位会员入会申请,并决定对有严重违纪违法的会员予以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最大间隔不超过两年;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在常务理事会议闭会期间,可召开理事长,秘书长会议研究落实有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誉理事长由本领域德高望重、对本学会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领导担任;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六个月以上拘役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人选由理事会决定。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特殊情况下,可委托秘书长行驶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9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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